判决公告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公告

袁前进:本院受理原告刘利峰与被告袁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142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袁前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利峰借款230000元及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率,自2023年10月2日计算至本院指定的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利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