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中涛、邓莹莹:本院受理原告张建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527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中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建海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0%,自2021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之日止;二、被告李中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建海借款本金8万元;三、驳回原告张建海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