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文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西城支行诉你、赵梦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豫1602民初7333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