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洪发:原告张旭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洪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旭进借款125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自2023年10月4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80元,由被告王洪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