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潘琦、姚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卞仁玉、李黎、郭彬、高洪斌、华勇、徐翔、刘小莉、王海涛、叶国宣、许思健、万丽琴、付璇、李绍龙、齐昌春、武刚诉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潘琦、姚国平、王国生、黄巨芳、马滨岚、周联俊、陈磊、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五案,案号为(2024)黔01民初250、314、310、309、248、311、249、251、244、269、245、270、307、313、31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黔01民初250、314、310、309、248、311、249、251、244、269、245、270、307、313、31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