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5)苏0903民初3856号盐城壹佰佳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朱珠、韩枝敏、虞爱明:本院受理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鑫成菜场福之源粮油批发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原潘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