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任永、任立军: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开发区志鑫钢材经销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