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樊思雨:原告钱进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樊思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钱进娇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25年3月13日起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90元,由被告樊思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