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春风:本院受理原告王喜陈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42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春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喜陈抚养费23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春风:本院受理原告王喜陈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42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春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喜陈抚养费23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