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催告公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海水催字(2025)第3号鞍山市英杰纺织有限公司:本局于2024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海水费字(2024)第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国家规定缴纳2021年3月9日至2023年12月1日的水资源费283735立方米*0.7元/立方米=198614.50元(壹拾玖万捌仟陆佰壹拾肆点五零元)。逾期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海城市水利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