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公告单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被告“李海银”应为“李银海”
刊登日期: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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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
2025年6月11日在本报刊登的法院公告中,被告“李海银”应为“李银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