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豫0411执异10号
曹恒国:
关于郭金峰与舞钢市恒昌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郭金峰申请追加你和董建国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听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举行听证,请准时到场。请在上述时间内一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如逾期不到庭或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本院将依法按缺席听证。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