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伟伟:本院审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苏0903民初27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1)在本院高新区法庭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