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于云、周口市开发区于云生活超市、川汇区格林生活广场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史梅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