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伟平:本院受理原告西平县广云服装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721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伟平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西平县广云服装店支付货款9378元。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