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铜仁市海荣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宋国川:彭雄起诉张银、梅霖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626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铜仁市海荣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彭雄劳务费101850元;二、被告宋国川、张银在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履行义务范围内,由被告宋国川按55290元、被告张银按4656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原告彭雄负担873元,被告铜仁市海荣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3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