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公告

范卫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422民初75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范卫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代偿款51766.89元及未付保险费2724.88元,共计54491.77元;二、被告范卫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违约金,以51766.89元为基数,按2024年12月20日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期限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