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唐韬:原告德江县杨丽配送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德江县杨丽配送部货款20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唐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