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杜军朋:原告冉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军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冉莉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自2024年2月18日起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90元,由被告杜军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