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朱东帅、冯利峰: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汇盛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