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宇:原告吴波诉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波借款10012元并支付利息(以10012元为基数,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40元,由被告刘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