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远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振:本院受理原告葛锦文、杜培铭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602民初16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