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晶晶、王榆鑫:本院受理原告夏喜梅与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豫1602民初4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