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公告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应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
刊登日期: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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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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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
2025年3月5日在本报刊登法院公告中,“举证期满后第1日9时”应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