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公告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赵强、袁乾香:原告德江县沁园旅馆诉赵强、袁乾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强、袁乾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德江县沁园旅馆房费2100元;原告德江县沁园旅馆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40元,由被告赵强、袁乾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