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齐文建、齐叶为、阮宜云:本院受理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803民初142号起诉状、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5年4月1日9时整在海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齐文建立即偿还信用卡欠款(账单余额)合计184509.45元,其中包括:信用卡透支本金126108.03元,信用卡透支利息12220.9元,违约金46180.52元(本次利息计算至2024年4月12日,之后停止计息);2、判决被告齐叶为、阮宜云、潘明明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齐文建、齐叶为、阮宜云、潘明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