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公告
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亳州市京舞门舞蹈健身工作室:本委受理李晴、石瑞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皖毫劳人仲案〔2024〕308-1号、皖毫劳人仲案〔2024〕308-1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毫劳人仲案〔2024〕308-1号、皖毫劳人仲案〔2024〕308-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