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成良、中土华夏(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东第五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803民初253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成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64334元及逾期利息(以64334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成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赔偿款6344元;三、驳回原告安庆大众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840元,合计3410元,由被告李成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